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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实施-发布人像摄影业服务规范(报批稿)(本稿完成时间2011年6月)DB21/T 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ICS 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编的结构与编写制定的 。
本标准由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
本标准归口单位为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
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人像摄影学会、沈阳市人像摄影协会 。
主要起草人:赵庶、李丹莉、关君、邱学思、吕韬、扈宏举、傅尧、张延 。
人像摄影业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人像摄影业服务的术语定义、分类、场地设施、从业人员、服务操作、卫生及产品等各项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 。
2、内从事婚纱摄影 , 儿童摄影 , 艺术摄影等涉及人像摄影的企业服务规范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SB/T 10438.1 摄影业服务规范 第1部分:摄影服务规范SB/T 10438.3 摄影业服务规范 第3部分:照片输出服务规范GA 461-2004 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术语和定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3。
【辽宁省|辽宁省地方标准人像摄影业服务规范(报批稿)】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人像摄影是指通过摄影的形式 , 在照片上用鲜明突出的形象描绘和表现被摄者相貌和神态的作品 , 它是被摄者自己的影像写真 。
3.2人像摄影业指各类专门从事人像摄影并为被摄者提供人像写真作品的摄影组织和机构 。
包括各类专业拍摄地、图片社、冲印店、摄影工作室(不含器材生产、经营厂家)等企业 。
3.3证照摄影是全民所需的一种照相品种 , 用于各种证件 。
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驾驶证、出国证等 。
3.4团体摄影是指几十人至几百人的合影照片 , 包括家庭合影、单位合影、会议合影等 。
3.5儿童摄影是指以儿童为本 , 通过各种摄影手段展现儿童(及婴幼儿)不同时期、不同年龄阶段独有的特点 。
4、与形态的摄影服务 。
3.6婚纱摄影是指为顾客提供不同风格的结婚纪念照的摄影服务 。
3.7艺术摄影即指商业艺术人像摄影 , 以多样的风格主题、多种个性服装与造型展现被摄者的个性摄影 , 以满足顾客需求的摄影服务 。
例如:(新)古典主义人像、浪漫人像、另类人像和青春靓丽人像等 。
3.8礼仪庆典摄影是指通过纪实摄影的手段 , 以跟拍、抓拍方式完整地记录礼仪庆典当天的精彩瞬间的摄影服务 。
4 分类4.1 按拍摄内容分类可分为证照摄影、团体摄影、婚纱摄影、儿童摄影、艺术摄影、礼仪庆典摄影 。
4.2 按摄影场所分类可分为室内摄影和室外摄影 。
5 场地及设施要求5.1 场地要求:5.1.1 应有固定的、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营 。
5、业室与摄影室、工作室要分开 。
5.1.2 在营业室的醒目位置应悬挂下列相关证照和服务提示:a) 营业执照;b) 服务投诉监督电话;c) 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
5.1.3 组织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 字号牌匾文字书写规范、醒目 。
5.1.4 店面装饰和橱窗陈列美观大方 , 有艺术特色 。
5.1.5 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 , 清洁卫生 , 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5.1.6 营业场所符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
5.1.7 应设有独立的更衣及化妆区域 。
5.1.8 营业场所应设有顾客等待休息处 。
5.2 服务设施要求5.2.1 应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
设备应符合SB/T 1043 。
6、8.1中4.2.1的要求 。
5.2.2 配备的摄影室的光源设备可根据摄影师的艺术风格来选择配置 。
5.2.3 应配备有拍摄用服装服饰、摄影道具消毒处理的设备、设施 。
5.2.4 营业场所有合理的上下水设施 , 废水处理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5.2.5 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
6 从业人员要求6.1 运营管理者的基本要求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服务的业务知识 ,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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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辽宁省|辽宁省地方标准人像摄影业服务规范(报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