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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法案例分析59278(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案例 分析 行政法 59278


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当事人 。
汪某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在这个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 复议申请 人是汪某 , 若汪某死亡 , 则他的近亲素可以取得申请资格; 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 是做出被申请复议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区公安 局 , 因此复议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 。

7、;复议机关如果没有例外 情况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 , 因此本案中复议机 关是区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公安局 。
本案中存在行政复 议第三人 , 因为汪某与该行政处罚存在利害关系 , 因此应列 汪某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
汪某应 该在知道具体处罚之日起 60 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正常理由耽误的时间, 不计入复议期间 。
区公安局应 当在受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 5日内进行审查 , 以决定是 否受理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决定不予受理 , 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 , 告知汪某向有关的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若不数以前两种情形的 , 自市公安局的负责 处理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收 。

8、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即为受理 , 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 办事机构 应该书面通知汪某补正 , 汪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 视 为汪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汪某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补正 的 , 复议申请仍自办事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 。
行政复议的审理 。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 即市公安局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 , 当事人以书面像是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 ,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汪某提出或者市公安局的负责 处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时候 , 可以采取书面审理 以外的方式 , 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 甚至可以实地 的调查核实证据 ,可以听取汪某、 区公安局以及任某的意见 ,。

9、 甚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在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作出前 , 汪某说明理由 , 并且经市公安局内负责行政复议的 办事机构的同意 , 汪某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 撤回后 汪某禁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机 关应该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若 情况复杂 ,不能在 60内做行政复议决定 ,经市公安局的负责 人批准 , 并告知汪某和区公安局 ,可以延长至 90 日内做出行 政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的结案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 提 出意见 ,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 后 ,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 。

10、)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适用依 据正确 , 程序合法 , 内容适当的 , 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 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 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的 ,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
200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 .具体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该案中市公安局经查认为 , 汪某的行 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 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 第 22 条的规定 , 仍然处以汪某 10 天的拘留 , 赔偿任 。

11、某 元的医药费 。
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因此汪某如果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 在复议期间 , 区公安局仍 然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汪某也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该案行政诉 讼的管辖 。
在地域管辖方面 , 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区公 安局对汪某的行政拘留决定 , 直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 , 属于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 不仅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 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在级别管辖方面 ,该案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因此应由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 因此该案若汪某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 则由汪 某所在地或者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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