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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法案例分析59278



按关键词阅读: 案例 分析 行政法 59278

1、行政法案例分析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 , 从个体 摊贩汪某处买了 1箱苹果 , 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 。
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 , 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 给换 , 两个人吵了起来 。
这时 , 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 局干部 , 如果不给换 , 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 , 汪某对任 某的话未加理睬 , 仍然大吵 。
任某恼怒 , 上前与汪某撕打起 来 。
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 , 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 肿 , 嘴角流血 。
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 。
事后经 医院诊断 , 任某属轻微脑震荡 。
对此事件 , 区公安局认为 ,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第19条的规定 , 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 并责 。

2、令汪 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 200元 。
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 复议 , 市公安局经查认为 , 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 身权利 , 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 , 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 , 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 。
汪某仍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案例 ,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 行政 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 , 现结合有关法律条 文以及有关法理 , 进行如下分析:一、关于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问题的分精品1、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 , 区公安局认为 , 汪某属 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 由此对汪某进行了处罚 , 笔者 认为对汪某的行为认定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定性是 错误的 , 判断 。

【行政法|行政法案例分析59278】3、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 ( 1 )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 , 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 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 (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 , 不得超越职权 。
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 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 。
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 的方式和程序 , 应当表明身份 , 可以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 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务身份 。
在本案中 ,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 , 但他的买苹果的行为并 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 因此汪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并不是 对公务行为的 。

4、妨碍 。
该纠纷是个典型的民事纠纷 , 即平等主 体任某与汪某因买卖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 因此区公安局对 汪某行为定性为妨碍公务的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 定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的 。
2、从案情得知 , 对于任某和王某的民事纠纷 , 区公安 局直接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 19 条的规定 ,作出拘留 10天的处罚决定 ,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 200元 。
我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 , 因为调解毕竟不是处罚的必经程序 , 但从常理上来说 , 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 根据 民法中的自愿协商原则 , 先对于他们俩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更为恰当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 条规定 , 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 。

5、人 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
本案中 , 任某与汪某 之间因商品买卖发生民事纠纷 , 他们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行 为 , 可先由区公安局进行调节 , 经区公安局的调节 , 汪某与 任某之间若达成了协议 , 比如达成了汪某对任某支付医疗 费 , 赔偿道歉的协议 , 区公安局可以不对汪某进行处罚;经 区公安局调节 , 汪某与任某之间未达成协议 , 或者他们达成 了协议 , 但是当事人双方不履行调节协议的 , 去公安局应当 依法对汪某进行处罚 , 并告知任某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 诉讼 。
二关于汪某不服区公安局的处罚的救济问题 。
本案中 , 区公安局认为 , 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 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 19 条的规定 ,作出拘留 10天的 。

6、处罚决定 ,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 200元 。
汪某对这个处罚不服 。
由于行政处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 该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 , 即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 , 对复议 决定不服的 , 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 讼 。
因此这是对汪某来说 , 有两种救济措施 , 一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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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法|行政法案例分析5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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