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指引 风险 中国银行业
(八)在交易对象违约、 无力偿还或破产时 (或其他在借款合同中已定义的信用事件) 银行能有权及时地对交易对象的抵(质)押物(权)进行清算或收为己有 。
第八条 商业银行运用抵(质)押物(权)进行风险缓释还必须满足如下管理要求:(一)抵(质)押协议必须包括对抵(质)押物(权)的详细描述 。
银行内部应当建 立相应的 。
【中国银行业|中国银行业风险缓释指引】7、信息系统 , 对抵(质)押物(权)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进 行记录和管理 。
(二)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 , 履行或委托他人履行关于抵(质)押物(权) 收益可实施性的要求 , 如将抵(质)押物(权)登记、备案或记载 。
(三)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独立、真实、安全、谨慎性 等原则 , 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的公允价值 。
银行内部应建立对抵(质)押物(权)评估 价值的审定程序 。
(四)银行应根据抵(质)押物(权)的价值波动特性决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 。
定期重估应保证估值按照抵(质)押方式、模型的时间、报废状况及抵(质)押物实物的 报废状况或恶化状况进行适当的向下调整 。
对商用房地产 。
8、和居民住房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 进行一次 。
(五)银行接受的抵(质)押物(权)的种类、适当的抵(质)押率及抵(质)押物 (权)的重新估值的频率 , 必须在内部信贷政策和程序中清晰地记录 , 并且可以进行检查 ,审计人员可以审核 。
(六)抵(质)押物(权)的收益必须反映优先留置权(即成为债权的所有法律要求 都已经完成) 。
银行必须连续监控允许列在处置抵(质)押物(权)之前债权(如是否有 欠缴的税款或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等)的范围 。
(七)银行必须采取步骤保证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足额保险 , 以防损害和恶化 。
(八)银行应当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 , 并督促出质人或抵押人按 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 对抵押 。
9、物应防止抵押人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 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
(九)在抵(质)押权存续期间 , 抵(质)押物发生贬值、毁损或灭失 , 足以危害银 行权利时 , 应当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补充相应的担保 。
十)银行必须建立明确和严格的程序 , 以确保遵守宣布交易对象违约和进行清算的法律规定 , 同时具备清晰且健全、及时清收抵(质)押物(权)的程序 。
(十一)对存货(如原材料、在建工程、成品、交易商的汽车存货) , 除了需要满足 本条第一到第十款的要求外 , 还要建立监测存货风险的相关程序:1确保保管存货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等应当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良好的商业 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 。
10、出库信息传 递系统等 。
2要充分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前景 , 从而确定存货的市场价值 。
存货作为风险缓 释的价值评估采用成本价值和市场价值孰低法 。
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 , 应根据 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 。
3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的检查 。
(十二)应收帐款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除了需要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十款的要求外 ,还需要满足如下风险管理要求:1确定应收帐款价值时应当减去合理的坏帐准备 。
2必须建立确定应收帐款信用风险的合理过程 , 包括:定期分析借款人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行业状况(如经济周期的影响)、应收帐款债务人的类别等 。
依赖借款人确定应 收帐款风险的银行 , 必须检查借款人的信用行为 , 确保其信用行为的合 。
11、理性和可信度 。
3建立应收帐款的监控制度 ,如帐龄报告、 贸易单据的控制、 对付款账户收益的控制、 集中度情况等 。
此外 , 对是否遵守贷款合约、环境方面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要求也应进行常 规性检查 。
4银行对经济困境情况下清收应收帐款应该有成文的过程 ,即使是银行一般情况下对 借款人进行清收 , 有关清收的各项必要措施必须完善 。
第九条 初级法下金融质押品的处理(一)初级法对金融质押品的处理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 LGD )的调整 , 调整后 的违约损失率为有效违约损失率(LGD*):LGD* =LGD E* E其中LGD是在考虑质押品之前 , 高级的无担保贷款的标准违约损失率。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6/0023745231.html
标题:中国银行业|中国银行业风险缓释指引(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