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指引 风险 中国银行业
1、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准确计量风险缓释技术对信用风险的抵补作用 ,规范商业银行对风险缓释工 具的管理 , 根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 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 法规 , 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践 , 制定本指引 。
第二条 本指引中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通过运用合格的抵(质)押交易、表内净额结算、 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来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
本指引中的信用风险缓释处理仅指采 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后在资本计算时的抵减作用 , 具体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 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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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实施或拟实施内部评级法 (包括初级 法和高级法)的商业银行 , 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 。
第四条 运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信用风险资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
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实施的风险缓释技术才允许按照 本指引处理 。
(二)有效性原则 。
即在合法性的前提下 , 各类风险缓释技术的手续必须完备、确实 具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
(三)审慎性原则 。
处理风险缓释时应尽量考虑各种可能增加风险的因素 , 进行保守 估计 。
(四)一致性原则 。
如果商业银行选择自行测算折扣系数 , 则所有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工具都应使用自己的折扣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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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性原则 。
风险缓释工具自身的风险与借款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较强的正相 关性 。
第五条 风险缓释处理的一般要求:(一)风险缓释工具必须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 , 该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 束力 。
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进行确认 。
(二)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应当由商业银行在相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 原则上应当包括 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
(三)信用风险缓释的效果不应重复计算 。
如果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已经在风险暴露、 债项评级或借款人评级中反映 , 则不应在计算监管资本中再度考虑风险缓释的影响 。
(四)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缓释工具 。
4、与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保守考虑 , 同时 需要将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综合考虑 。
(五)商业银行须对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操作程序、法律确定性以及风险管理过程 等制定明确的内部要求 。
第二章 抵(质)押交易的认定及处理第六条 可用于信用风险缓释的抵(质)押物(权)分为金融质押品、应收帐款、商用 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物(权)。
初级法下合格抵(质)押物(权) 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范围执行(详见附件 1) , 同时必须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有关要求; 高级法下 , 合格抵(质)押物(权)由各商业银行在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自 行认定 , 但必须有相应的历史数据可以证明对风险的缓释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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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评级法合格抵(质)押物(权)的认定要求:(一)抵(质)押物(权)应是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 权利 。
(二)权属清晰 , 抵(质)押物(权)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
(三)满足抵(质)押物(权)可执行的必要条件 , 如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 办理登记 。
(四)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抵(质)押物(权)的流动性强的市场 , 并且可 以得到抵(质)押物(权)的市场价格 。
(五)抵(质)押物(权)价值与借款人风险不具有实质的相关性 。
例如交易对象或 与其有关联的集团发行的证券不能作为合格质押品 。
专业贷款中产生收入的房地产也不能 作为公司暴露认定的抵押品 。
(六)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移交占有 。
6、的质物 , 不得约定由出质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占 有质物 , 也不得在质权存续期间将质物返还出质人 。
(七)如果抵(质)押物被托管方持有 , 商业银行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 , 确保托管方 将抵(质)押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 。
且托管方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托管资产信息管理 系统 , 实时高效地监控托管资产实物与账目的动态管理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6/0023745231.html
标题:中国银行业|中国银行业风险缓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