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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实践本体论分析(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分析 实践 法律 本体论


有的学者对什么是法律理论 , 则有不同的论述 。
如德国学者霍恩教授认为1:法律理论产生于这样的需求 , 即法律可以用一般形式从理论上来解释 , 而不必讨论正义问题这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律理论或多或少的是剥夺了哲学基本问题的法哲学 , 只限于从中度抽象层面上对法律及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产生条件和作用方式 , 适用的方式和法学论辩的结构作一般性的论断 , 法律理论由关于法律的一般 。

7、性的陈述构成 , 法律理论的客体是对法律的一般理论性的描述1 。
很显然 , 霍式把法律理论作为法学认识的一种结果状态 , 区别于法哲学所探究的抽象的正义理论问题 , 它以法律的过程作为理论概括的对象 , 以形成服务于法律现象认识、法律工作者应用法律、适用法律的一般性、应用性理论为主要的理论工作目标 。
在他看来 , 法律理论与法学理论是存在差别的1 。
虽然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法律理论不同于法哲学、法学理论 , 但是我们对作为法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理论的界定还是可以从学科意义上的法律理论的演化和发展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
首先 , 法律理论是学者们试图摆脱法学研究中过于抽象化、哲学化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方式所作出的学术努力 , 是对法学研究对象自我限缩的 。

8、结果 , 它将理论的目光和视野从无限的法律世界回归到比较具体的法律生活和实践领域;其次 , 这一路向也开辟一条通往法律实践、回归法律实际生活的理论路径 , 是学者提升法学理论影响法律实际的尝试 , 它试图建立法学与司法实践沟通的理论管道 , 有助于法理学形成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力;第三 , 预示着法学家形塑法学理论从哲学、道德、政治等领域到司法过程的转向 , 从关心法学理论的体系性、抽象化程度向科学性、应用性的回归 , 它的理论目标、构造方法、获取理论论证资源和表达方式与法哲学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 这也是形成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差异的法认识论上的原由;第四 , 在理论的表达和表述上也实现了根本的变化 。
根据以上的分析 , 我们可以对法律 。

9、理论进行如下的界定:法律理论是法学理论的一种理论形态 , 是对法律应用过程进行一般性概括和描述所形成的系统性论述 , 它是围绕着实证法和法律应用过程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的应用目的和实践指向的法学理论 。
首先 , 法律理论也是法学认识过程的结晶 , 脱离法学认识过程 , 就不可能形成法律理论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法律理论也是法学理论的一种 , 是具有普遍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知识体系 。
但是 , 与其他的法学理论进行比较 , 法律理论是偏向于从规范性意义下的法律规范以及应用过程的主要环节和法律实务来形塑它的知识结构 , 如法律结构理论、法律方法理论、法律解释理论等 , 都是直接从法律体系和司法过程提炼出来的 。
其次 , 法律理论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理论建构 。

10、原则 , 排除价值判断、伦理思考和哲学思辩等形而上学的理论思维方式 , 与追求规律性的、应然性的法学理论在理论旨趣上存在较大的差别 。
第三 , 法律理论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司法上的应用性为理论目标的理论 , 带有比较明显的实践指向性 , 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为依归 , 这与偏向正当性、价值性论证的法哲学的理论或者偏重于法律经验的归纳和总结的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是不同的 。
诚如学者所言:哲学家、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法学 , 也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法学 , 这些法学所关注的问题、运用的语言以及知识追求与法学内的法学有所不同 , 其采取外观的立场而又企图深入法律之内在的根本问题故此 , 法学与法学外的法学之间常常处于格格不入的关系状态 。
9该论述实际上 。

11、道出了抽象法学理论与应用法学理论也即是本文所言之法律理论的差别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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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法律实践本体论分析(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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