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分析 实践 法律 本体论
中国当代法理学所处于的这种内外交困的情景 , 催生了许多有学术责任和使命 。
12、感的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学术焦虑12 , 同时也推动了摆脱困境的种种理论努力 。
如孙笑侠教授所倡导并践行的返回形而下的法理学研究13 , 陈金钊教授所追求的上可着天、下可着地法律方法论研究、谢晖教授所追求的民间法研究、葛洪义教授所追求的地方法制研究等法学理论研究路径和研究范式都走出了摆脱形而上学法理研究传统套路 , 其回归法制实践的理想和追求 , 其推动法理学的实践转向的学术努力都反映了中国法学理论界对抽象法学理论的不满和变革的姿态 , 他们的实践性转向的立场对整个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的选择无疑是具有启示性、引导性、前瞻性和革命性的 。
在中国法理学目前的这种状态下 , 特别是在中国的法制实践结构从立法向司法的位移背景下 , 重申 。
13、法学理论对法律实践的理论回应、凸显出应用性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即法律理论路向的研究 , 显然是必要的 , 也是必须的 。
具体说来 , 应用性法学理论也即是法律理论研究的特殊意义在于: 第一 , 满足法制实践结构转型的理论需求 。
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 , 因此对法学理论的需求也带有时代性 。
受时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推动的法学理论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 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不能摆脱现实条件对其在视域、问题意识和理论建构上的规定和影响 。
困境推动着法理学的发展法理学是处理法学、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新的危机的工具 。
2就当代中国法制发展的状况而言 , 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 , 我国法治实践的结构发生了从立法向司法的位移 , 这种 。
14、结构上的变化不仅仅表现为法律制度建设重心的变化 , 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对法学理论的新的渴求和期待 。
诚如德国学者魏德士所言人们对法哲学和法理学的深入和全面的思考总是紧跟社会灾难、制度危机和政治变革 。
2 。
因此 , 法学理论能否适应这个法治实践结构的转向、提出有解释力的理论命题和为法治建设提供确实的理论指导 , 便成为法理学能否再生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
而法学理论无论是创新还是继续沿革已经存在的理论资源 , 需要通过法学方法论的重新选择来为司法时代发现、创造和提炼有效的法律理论提供方法论的支持 。
这意味着盛行于立法时代的法学理论 , 需要按照司法时代的理论需求重新考量原有的法学理论的价值 , 选择和确定契合时代的法学理论 , 这样一 。
15、个吐故纳新的理论结构转换过程是法学理论发展和创新的必要代价和基础 。
因此 , 司法时代的到来 , 既是一个法学理论发展的新的时期 , 也将是社会重新选择引领法制实践的理论、以及原有法学理论的重新定位和功能整合的过程 。
在立法时代 , 法学理论的重点一方面是清除极左的政治话语、拨乱反正 , 从政治上为法治的正当性进行理论论证 , 因此法学理论主要探究的是法律的本质、法的本体论、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等这类现在被称为大司法学、政治法学之类的问题 。
另一方面 , 由于立法增多、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形成 , 对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的关注成为法学理论的另一个增长点 , 法条主义和概念法学遂得以盛行 。
整体说来 , 在整个立法 。
16、时代完成了在政治上为法理学的正名的工作 , 使法学理论获得了独立发展空间 。
但是 , 这个阶段的法学理论无论在内容上、体系上还是研究方法论上都存在许多的不足和缺陷 , 因此面对法治重心从立法时代向司法时代的转移 , 以论证立法的正当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逐步暴露出理论的社会不适应性 。
立法时代的法学理论功能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 , 论证功能有余而指导功能不足 。
作为对法治现象进行理论概括和学理升华的法理学 , 对法治实践发挥指导性功能是其学科自主性的表现 , 也是其基本的价值之所在 。
但是 , 从法理学所提供的理论和知识来看 , 似乎对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 。
例如 , 在九十年代初期 , 我国的法治已经凸显出司法、执法的大量问题 ,。
17、但是就司法、执法过程所存在的随意性和非合理性 , 我们的理论并没有作出多少严格意义的理论反思和建树 , 司法、执法理论在法理学的理论框架内即使不是空白也可以说是薄弱的 , 它不能提供司法、执法所需求的方法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772.html
标题:法律|法律实践本体论分析(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