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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实践本体论分析( 五 )



按关键词阅读: 分析 实践 法律 本体论


第二 , 对法治实践的理论解释力不足 。
法学理论的学科完整性表现在对所研究对象具有的理论解释力上 。
所谓的理论解释力是指理论对所研究的对象的产生、变化、发展的过程能够做出系统化的说明和符合逻辑的归纳和论证 。
一种具有解释力的法理学 , 必须是为从事该门学科研究的行政法学工作者所共同接受 , 对所应用的范式获得学者的认同 , 研究者根据该范式提供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以及基本框架来解决研究中的难题 , 解释实践中的现象 。
然 。

【法律|法律实践本体论分析】18、而 , 我们目前不仅没有真正形成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法学范式 , 法学理论工作者所借以解释法律现象的基本理论和框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 , 对法的实际运作过程 , 现在的基本范式也关注得非常的不够 , 面对半数以上的行政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 , 我们的理论又有什么能力开出有效的药方呢?虽然我们不缺乏对策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 但是转化为实践行动的研究成果确实不多 , 这其中有体制上的困难 , 但是与所提出的对策的有效性不足、可操作性差、理论论证不充分不能说没有关联 。
具有理论建构能力的法学理论不仅应该具有评价、分析法治现象的理论功力 , 而且应该具有前瞻性的导向作用 , 指导法治的发展方向 。
要具备这样的品质 , 法学理论首先必须具备创新的机制和开放的 。

19、理论视野 , 对法律过程和法治中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能够及时地进行理论上的升华 , 提出预见性和指导性的新观点和新思想 , 保持与时代同步的理论创新意识和理论能力 , 使理论具有开拓和发展的结构 。
其次 , 法学理论必须具有批判精神和批判能力 , 也即能够运用具有说服力的理论和观点来剖析现实、找出症结、开出解决办法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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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法律实践本体论分析(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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