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分析 实践 法律 本体论
1、法律实践本体论分析本文作者:黄竹胜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形成法律理论并通过法律理论来描述、解释和批判法律实践、进而推动法律实践、指导法律实践 , 是法理学的基本工作方式和工作目标 。
但是 , 在何为法律理论、其存在形态为何、有什么内在的规定性等本体性的问题上 , 法学界并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 , 这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法理学的学术交流和法学工作者创造、传播和应用法律理论的自觉性和有效性 , 同时也妨碍了法律理论对法治实践的功能发挥 。
因此 , 从法律理论的生成过程、存在方式以及作用机理对法律理论进行本体性的分析 , 以提高对法律理论的理性把握程度和应用法律理论的自觉性和有效性 , 就成为法理学未竟的、有学术价值的一项理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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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何为法律理论 虽然对法律理论这一概念人们耳熟能详 , 但是进一步追问法律理论的规定性、法律理论存在方式、法律理论的表现方式等深层次的问题时 , 人们马上就会陷入失语的尴尬状态 。
究其原因 , 与法学界对法律理论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有关 , 也与法律理论表现方式的复杂性和形成的根据的多样化有关 。
就国内学者来说 , 比较习惯于应用法学理论这个概念来表达 , 其含义有时被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词3 , 偶有学者应用法律理论这个概念3 , 并将其与法学理论作出区分 , 但是法律理论与法学理论的差别何在 , 语焉不详 , 深入论证的也不多见 。
国内学者对法学理论的理解4比较宽泛 , 其基本的含义:一是指称与法律实践活动相对应的、作为法律思维成 。
3、果的系统化、一般化的法律陈述、法律说明和阐释模式 , 是法学工作者经过对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后所形成的认识成果;二是从法学学科和法学知识的分类的意义上来称谓与法律实践活动所不同的抽象化了的法律知识系统 。
1从第一层意义上看 , 法学理论是作为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思考的结果所表达出来的 , 是意识层面上的东西 。
它与法律理论存在着基本含义在内核上的共同性 , 也即是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系统性的概括和总结 , 两者的差异在于法学理论包括的范围大于法律理论 , 前者除了包括法律理论外 , 还涉及到法历史学理论、法社会学理论等并不是直接以法律规范为描述对象的理论形态 , 甚至还包括以哲学理论、政治理论、道德理论来概括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法学理论 。
4、1 。
从第二层含义上理解的法学理论实际上与法律理论是同义词 , 学者们对两者并不作严格的意义上的区分3 , 两者是同一回事 。
就国外学者的观点和主张而论 , 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则存在着不同于国内的认识和观点 , 特别是在德国的法学家中 , 法律理论的界限并不是清晰的 。
有的学者是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来分析法律理论这个概念的 。
考夫曼教授在辨析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律教义学三者的关系时 , 就认为法哲学是将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以哲学的方式加以探究和回答的 , 它是哲学的有机组成部分 , 而非法学 , 它与法律教义学的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5 , 法哲学没有具体的实义客体 , 而是以法的整体为思维对象 , 而法律教义学6总是在体系范围内论证 , 它以未经检验即视为真实 。
5、的条件为前提 。
7法律教义学以处理规范性视角下的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的法学 , 它的研究对象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 以其司法适用实践为考察中心 , 来解释法律规范中的概念和规范的意义 , 同时为具体案件的解决提供理论、理由和原理的学问8 , 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两者并不相同 , 无法相互取代对方6 。
对法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关系 , 考氏认为两者的区别很不明确 , 无法得出精确的区别 , 两者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动机 , 法律理论是从法哲学中解放出来的理论努力 , 他们试图从法律人哲学的方式来回答与法律有关的哲学问题 , 因为至今尚未有一个可将它们区别开来的标准 , 充其量 , 人们只能确立它们各自的重心:法律理论的兴趣 , 主要在于形式和结构上 , 而狭义的法哲学更 。
6、关注内容 , 所以不做区分 。
5从以上的引述中 , 可以看出 , 在考氏的理论视野中 , 实际上是从法学知识和学科分类的角度来界定法律理论在法学中的地位 , 并将其与法律教义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作为法学的学科 , 这种看法在德国的法学家的理论体系中似乎是比较普遍化的观点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772.html
标题:法律|法律实践本体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