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 )


关于争议焦点二、平安财险公司诉请刘*支付代偿款、逾期保险费、服务费、滞纳金、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
1、关于代偿款 。 因为刘*没有按《授信及借款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向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 平安财险公司基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向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垫付款项后 , 向刘*追偿垫付款项的诉请 , 符合法律规定 , 故平安财险公司诉请要求被告刘*支付代偿款796383.85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775156.46元 , 利息17942.42元、罚息3284.97元) , 该院予以支持 。 但经该院审查 , 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向刘*实际提供的借款金额为970000元 , 而非《授信及借款合同》约定的1014000元 , 如刘*对此主张权利 , 可另行向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 。
2、关于逾期保险费、律师费 。 因为刘*没有按《授信及借款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向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 导致平安财险公司向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垫付款项 , 刘*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 刘*应当承担《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约定的逾期保险费、律师费 , 故平安财险公司诉请要求刘*支付逾期保险费3133.33元、律师费10000元 , 该院予以支持 。
3、关于滞纳金 。 因为刘*没有按《授信及借款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向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 导致平安财险公司向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垫付款项 , 刘*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 刘*应当承担《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约定的滞纳金 , 但平安财险公司主张滞纳金11149.37元(自2018年5月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 , 以后按代偿款796383.85元为基数按日0.1%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该院认为按日0.1%标准计算违约金会过分加重刘*的负担 , 本院酌情调整按年率24%的标准计算滞纳金(以垫付款796383.85元为基数 , 按年率24%的标准 , 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超过部分 , 该院不予支持 。
4、关于服务费 。 平安财险公司诉请要求刘*支付服务费9400元 , 因平安财险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服务费收取的依据、服务费的具体内容 , 故该项诉请 , 该院不予支持 。
关于争议焦点三、平安财险公司诉请主张对刘*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 因平安财险公司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为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 , 平安财险公司代刘*垫付款项后 , 没有按约定将抵押房屋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 故平安财险公司主张抵押给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该项诉请 , 该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