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13)


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跨区域建筑服务结束后 , 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
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 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
税事项反馈表》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2. 异地不跨区
(1)政策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不适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2)实务意义
"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是指地级城市行政区范围内 , 但不含省辖县(
市)级行政区 。
从2017年5月1日起 , 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的纳税人 , 不需要再为外出经营许可证备案和注销事项往返折腾 , 也不需要在
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 将可以直接在企业机构所在地完成开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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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3)特例: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 ,
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不适用本办法 。
【解读】给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由裁量权 , 若不适用本办法
, 则应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
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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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异地跨区
(1)预缴规定
?36号文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七条"建筑服务"条款中指出: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的 ,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
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按
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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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解读】该规定的核心内容是 , 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
人 , 在预缴税款时 , 采取的是差额预交 , 这个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没有关系 , 只与支付的分包款有关系;在公司所在地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