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 九 )


(3)收到预收款时 , 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 , 不过是预缴地点不同而
已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 , 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2)预收款预缴的计税依据与预征率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
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 应在收到预
收款时 ,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 纳税人收到
预收款时:
A. 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 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
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B. 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 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
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A. 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 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
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B. 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 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
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3)"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 , 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
法 ,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申报纳税 。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按照本办
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
月没有预缴税款的 , 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法文件和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 , 建筑
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时间总结如下:
第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如果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预
收账款"且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 ,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