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 六 )


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 , 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 , 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
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
2020年6月1日起 , 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且经
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 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
涉税事项报告表》 , 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 , 延
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具体内容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
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 , 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 , 确需办理跨区域涉
税事项事宜的 , 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五是《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3)取消市内预缴:5个计划单列市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 , 根据现行
政策规定 , 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
、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 , 截至今日 , 四个直辖市
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 , 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二、预收款的增值税预缴
1.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1)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的 ,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
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 , 自2017年7月1日起 ,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
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
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 , 没有发生增值税纳
税义务 , 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