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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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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案

2018年1月,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电热水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长沙市某大市场购进,货值金额为15000元,获利16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并处罚款28320元上缴国库。

二、某加油站侵犯中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4月1日,当事人岳阳县某加油站重新装潢顶棚和招牌时,把顶棚和招牌装修成红白相间的式样,并标注使用了“ ”图案标识、“中国鸿安石化”汉字,分别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注册商标“ 、中国石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另外,当事人经营场所装修后标注的“SINOPEC”英文字母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SINOPEC”标识完全相同。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共计产生经营额48000元。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岳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稿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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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岳阳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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