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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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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2018年2月以来,当事人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微店从事奶粉等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共销售日本明治奶粉23罐,经营额3496元,获利4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并处罚款14540元上缴国库。

六、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2018年1月16日,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岳阳某商贸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在仓库发现有“火麻油”25瓶。经查,该“火麻油”生产厂家只具备生产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的资质,且执行的产品标准无等级规定,但其产品标签上标示了“一级压榨”字样,属于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1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火麻油”25瓶,并处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稿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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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岳阳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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