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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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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服装

2018年5月,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服装。经查,该商品系当事人从株洲市某大市场购进,货值金额为25150元,获利57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十、提高出租车营运价格案

当事人岳阳市某出租车公司其经营者于2018年12月30日(冰雪天气)从岳阳市东风广场载客到桥西不打表计费、直接收取了30元的乘车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租车营运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形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稿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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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岳阳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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