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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岳阳:地产业及汽车买卖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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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条款内容:双方同意对合同第二十八条进行变更和补充:出卖人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须是出卖人在合同生效前作出的有效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且应同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出卖人所作的其他说明或者广告,如样板房、临时构筑物、装饰物、销售模型等均为要约邀请,双方同意上述说明或广告、样板房及销售模型等均不构成要约或者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市监点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前半段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后半段用“其他说明或广告”“如样板房、临时构筑物、装饰物、销售模型等”等将前半段的约定排除,而样板房等恰恰是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可能对合同订立和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该条款约定双方不受其约束,涉嫌免除了出卖人的义务、排除购房人的权利。


稿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30973.html

标题:房岳阳:地产业及汽车买卖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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