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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食用油脂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11)



按关键词阅读: 油脂 食用 规范 作业 良好 工厂


9.4.8.13溶剂提油工厂应装置闪电保护设施 。
9.4.8.14每月定期安全防护检查并以追查单限期追踪改善 。
9.4.8.15废弃物如油及其它用以揩拭溶剂、油漆、油类等之吸收物应妥善置放于被认可之废物桶内 , 每日至少清除一次 。
9.4.9制程管制项目9.4.9.1各种半成品、成品及包装应有重量之管制项目、单位、图别、管制标准、抽样频率及检验次数 。
9.4.9.2生产部门宜有作业流程图及作业条件管制(包括制造说明、管制项目、记录方法、管制频率、管制方法、管制范围、记录单位) 。
9.4.9.3当制程过程中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异常时应即刻列入追踪 , 并采取矫正措施 。
9.4. 。

60、9.4实际管制作业 , 如与制造作业标准书之规定不符 , 应加以记录并加予检讨作适当之处理 。
9.4.9.5制造作业标准书 , 应有制定人、该厂主管签核与制定日期 。
9.4.9.6制造作业标准书修改时 , 须记载修改人 , 该厂主管签核、修改日期、修改事项及修改理由 。
9.4.9.7制程管制表应由标准书中选录必要事项 , 由各工厂自订之 。
9.4.9.8原料应订定一套存量控制办法 , 使得生产部门不致于断料而停工 。
9.4.10制造记录9.4.10.1生产部门每日有生产日报表须详细记录制造过程中之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等数量 , 以便追踪查考 。
9.4.10.2生产部门每日有大宗原料处理量及结存量 , 以掌握存量控制 。
10 品质管制10.1品 。

61、质管制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10.1.1工厂应制定品质管制标准书 , 由品管部门主办 , 经生产部门认可后确实遵循 , 以确保生产之食品适合食用 。
其内容应包括本规范10.2至10.7之规定 , 修订时亦同 。
10.1.2检查所用之方法如系采用经修改过之简便方法时 , 应定期与标准法核对 。
10.1.3制程上重要生产设备之计量器(如温度计、压力计、秤量器等)应订定年度校正计画 , 并依计画校正与记录 。
标准计量器以及与食品安全卫生有密切关系之加热杀菌设备所装置之温度计与压力计 , 每年至少应委托具公信力之机构校正一次 , 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
10.1.4品质管制纪录应以适当的统计方法处理 。
10.1.5工厂须备有各项相关之现行法规或标准等 。

【食用|食用油脂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62、资料 。
10.2合约管理工厂应建立并维持合约审查及其业务协调之各项书面程序 。
10.2.1合约审查在接受每一份订单时 , 应对要求条件加以审查 , 以确保要求事项已适切的明文规定 , 并有能力满足所要求之事项 。
10.2.2合约修订在履行合约或订单中 , 遇有修订时 , 应将修订后之纪录正确的传送到有关部门 , 并按照修订后之内容执行作业 。
10.3原材料之品质管制10.3.1原材料之品质管制 , 应建立其原材料供货商之评鉴及追踪管理制度 , 并详订原料及包装材料之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予适当标识)及检验方法等 , 并确实实行 。
10.3.2每批原料须经品管检查合格后 , 方可进厂使用 。
10.3.3原料可能含有农药、重金属或黄曲毒素等时 , 应确认其含量符合相关法令之规定后方可使用 。
10.3.4包装材料应定期由供货商提供安全卫生之检验报告 , 惟有改变供货商或规格时 , 应重新由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 。
10.3.5食品添加物应设专柜贮放 , 由专人负责管理 , 注意领料正确及有效期限等 , 并以专册登录使用之种类、卫生单位合格字号、进货量及使用量等 。
其使用应符合卫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之规定 。
10.3.6对于委托加工者所提供之原材料 , 其贮存及维护应加以管制 , 如有遗失、损坏、或不适用时 , 均应加以记录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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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食用|食用油脂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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