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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食用油脂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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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制造作业场所于作业中有液体流至地面、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 。

18、方式清洗作业之区域 , 其地面应有适当之排水斜度(应在1/100以上)及排水系统 。
5.5.3废水应排至适当之废水处理系统或经由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
5.5.4作业场所之排水系统应有适当的过滤或废弃物排除之装置 。
溶剂提油厂应设防止溶剂流出设施 。
5.5.5排水沟应保持顺畅 , 且沟内不得设置其它管路 。
排水沟之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 。
5.5.6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
5.5.7屋内排水沟之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 , 且应有防止逆流之设计 。
5.6屋顶及天花板5.6.1制造、包装、贮存等场所室内之屋顶应易于清扫 , 以防止灰尘蓄积 , 避免结露、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 。

19、 。
管制作业区及其它食品曝露场所(原料处理场除外)屋顶若为力霸等易藏污纳垢之结构者 , 应加设平滑易清扫之天花板 。
若为钢筋混凝土构筑者 , 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 , 而梁与梁及梁与屋顶接合处宜有适当弧度 。
5.6.2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构筑 , 若喷涂油漆应使用可防霉、不易剥落且易清洗者 。
5.6.3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得设于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 , 否则应有能防止尘埃及凝结水等掉落之装置或措施 。
空调风管等宜设于天花板之上方 。
5.6.4楼梯或横越生产线的跨道之设计构筑 , 应避免引起附近食品及食品接触面遭受污染 , 并应有安全措施 。
5.7墙壁与门窗5.7.1管制作业区之壁面应采用非吸收性、平滑、易清洗、不 。

20、透水之浅色材料构筑 。
且其墙脚及柱脚(必要时墙壁与墙壁间、或墙壁与天花板间)应具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 , 如图1)以利清洗及避免藏污纳垢 , 惟干燥作业场所除外 。
5.7.2作业中需要打开之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护食品污染功能之不生锈纱网 , 但清洁作业区内在作业中不得打开窗户 。
管制作业区之室内窗台 , 台面深度如有2公分以上者 , 其台面与水平面之夹角应达45以上(如图2) , 未满2公分者应以不透水材料填补内面死角 。
5.7.3管制作业区对外出入门户应装设能自动关闭之纱门(或空气帘) , 及(或)清洗消毒鞋底之设备(需保持干燥之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施) 。
门扉应以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坚固材料制作 , 并经 。

21、常保持关闭 。
5.8照明设施5.8.1厂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或)照明设施 , 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食品加工线上有食品曝露之直接上空 , 否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而污染食品之措施 。
5.8.2一般性作业区域之作业面应保持110米烛光以上 , 管制作业区之作业面应保持220米烛光以上 , 检查作业台面则应保持540米烛光以上之光度 , 而所使用之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食品之颜色 。
5.8.3溶剂提油厂及氢化工厂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 , 以防爆炸 。
5.9通风设施5.9.1制造、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 必要时应装设有效之换气设施 , 以防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等发生 , 并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
易腐败即食性成品或低温运销成品 。

22、之清洁作业区应装设空气调节设备 。
5.9.2在有臭味及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 , 应有适当之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
厂房屋顶应设排气窗或周围设有排气设施 。
调制品加工场应予隔离并宜装设空调设备 , 必要时装设纱窗纱门或空气帘 。
5.9.3管制作业区之排气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 而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 。
两者并易于拆卸清洗或换新 。
5.9.4厂房内之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 , 其空气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 , 以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可能遭受污染 。
5.9.5作业场所之控制室及电力室应有换气或空调设施 。
5.10供水设施5.10.1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之充足水 。

23、量、适当压力及水质之水 。
必要时 , 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之热水 。
5.10.2贮水槽(塔、池)应以无毒 , 不致污染水质之材料构筑 , 并应有防护污染之措施 。
5.10.3食品制造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 非使用自来水者 , 应设置净水或消毒设备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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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食用|食用油脂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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