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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自制(一)



按关键词阅读: 行政 自制

1、行政自制 (一 )【内容提要】 传统行政法理论将对行政权的控制限制在外部主体上不免有失偏颇 。
若要促进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和谐 ,形成互利互惠、 共同发展的协调关系 ,需要进一步开拓行政法理论 的新视野 ,探索以政府自身为控制主体的行政自制 。
行政自制是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 行为的自我控制 , 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下设机制 , 其首 要的功能指向在于弥补以单纯的他制为手段的制约模式的诸多不足 ,完善行政权的控制机制 。
在基本理论上 , 社会学、伦理学和文化基础三个方面均能为行政自制提供支撑 。
重要的是 ,行政自制与他制之间是互补而非排斥的关系 。
【关键词】行政自制他制服务行政 。

2、十六届六中 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 报告中着重强调的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 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听取意见 ,以及各地方政府针对 自身行政权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 ,带给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启示在于: 政府与公民之间不 应该是相互设防、相互对立的关系 ,而应该是和谐共存、 相互支持的关系 。
而传统行政法理 论认为 , 行政法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外部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约束和控制 ,以防止具有强制性、 扩张性、 任意性的行政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
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固然是行政法责无旁贷的 任务 , 但将控制主体仅限于外部各方、 将政府与相对人设置成冲突双方的研究思 。

3、路显然不能 适应和谐社会的支柱 官民和谐的发展需要 。
我们认为 ,若要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和谐 ,形成互利互惠、 共同发展的协调关系 ,需要进一步开拓行政法理论的新视野 ,在肯定外部控 制的同时将关注的焦点聚集于行使行政权的政府 ,从而探索以政府自身为控制主体的行政自 制的功能、方法及实现途径 。
一、行政自制的概念解析(一)行政自制的概念及要素本文把 行政自制定义为行政主体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 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 ,简单说 ,就是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 , 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 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下设机制 。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如下几个 。

4、要素: 第一 , 行政自制的主体是政府自身 。
传统行政法理论把制约政府行政权的任务交给各种主体 ,包括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机关、新闻舆论、社会团体 , 乃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等 ,几乎是除政府自身之外的一切社会主体 。
而行政自制的主体偏偏就是政府 , 是做出行政 行为的政府对自身行为的制约 , 即自己制约自己 。
如果说来自政府之外的制约是他人制约 ,那么来自政府本身的制约就是自我制约 。
第二 ,行政自制的对象是行政权 。
行政自制所要制 约的仍然是行政权 , 即行政权的违法行使或不当行使 , 防止行政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虽然行政自制与传统控权论上约束行政权的方法 (他制)在主体、途径等很多层面均有不同 ,但与他制 。

5、一样 ,行政自制的目的也是约束行政权 ,并与他制共同构成控制行政权的主要方式 。
第三 , 行政自制的具体方式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 。
自我预防是 指行政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行政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并建立周详的监督机制 ,防止错误 行为发生; 自我发现是指行政主体需要时时注意已经实施过的行政行为 ,检查其合法性和正 当性 ,一旦错误出现便能及时发现 ,并采取补救措施 ,而不是等到错误行为已经带来十分明 显的表现或者已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失后行政主体才知晓; 自我遏止是指行政主体需要建立一 套针对错误行为的紧急处理机制 ,做到一旦发现错误便能及时制止 ,在发现错误行为后能够 及时有效 。

6、地加以阻止 ,防止损失扩大或防止无法挽回的结果发生; 自我纠错是指行政主体在 发现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之后 ,能够主动纠正 ,并对已经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 ,而 不是对错误行为置之不理 , 听任其损害公共利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 。
2007 年 5 月和 9 月 ,商务部分别停止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漏洞的 “名酒”评选和“全国餐饮百强 ”评选 ,12可谓行 政主体主动省审自身行为的一次实践 ,为行政主体的自我纠错提供了范例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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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行政自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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