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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速决程序的类型 。
各国速决程序大体上可分为四种形式 , 一是简化诉讼环节 。
该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 依法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单化的程序 。
英国治安法院的速决审判程序相对 于普通程序 , 作了不组成陪审团、起诉方与被告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不出庭等简化; 德国的速决程序可以作出不经过审判程序的裁定、检察 。
7、官可用口头起诉、允许宣 读书面的证人证言等简化 。
二是罪状认否程序 。
意大利的快速审判程序即是此种 类型 , 在初步庭审中结束了诉讼 , 不再进行正式的审判程序 。
三是刑事处罚令程 序 , 法官根据检察官的请求直接作出处罚命令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461条规 定:“速决程序 , 依据检察官的请求 , 对于属其管辖的案件公审前 , 可以用简易 命令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或罚款 。
在此情形下 , 可以做出缓刑、没收或其他附加处 分 。
”法国的法官不须事先进行审理 , 直接根据检察院的起诉签字和公诉书作出 刑事裁定 。
四是辩诉交易程序 。
在美国盛行检察官与律师在审判开始前对被告人 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 , 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向法官提出减轻。
8、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
意大利、英国、西班牙、德国亦有此司法 实践 。
美国在州和联邦两级全部刑事案件中至少有 90滋有进入审理阶段 , 英国 和日本分别为97唏口 94%此种类型程序中 , 被告于审前命运已定 , 法官作用仅仅在于确保刑法确定的诉讼程序得以遵循 。
总体来看 , 各国刑事诉讼速决程序虽 有不同 , 但是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简化程序环节和步骤 , 使刑事案件得到迅速、 快捷的处理;是否适用速决程序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自愿选择;在刑事诉讼中 , 被告人享有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保障;适用标准走向多元化 。
3、对刑事速决程序的评价.国外的刑事速决程序自适用以来 , 众说不一 。
持肯定说者不少 , 持否定说者也甚众 。
笔者认为 , 鉴于速 。
9、决程序的不同类型 , 应 有不同的态度 。
总的来说 , 速决程序标志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起明显的作用 ,扎根于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以保障辩护权为前提;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表达 了对被告人的合作加以奖励的思想 。
但是 , 速决程序中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不 可忽视的消极因素 , 一是针对被告人的权利 。
刑事速决程序不再以直接、言词原 则为基础 , 可能有损被告人权益 , 对此质疑 , 早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上有了明确的态度 , 会上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 人权问题的决议第23条规定:“严重犯罪不得实行简易审判 , 也不得由被告 人来决定是否进行简易审判 。
建议简易审判只适用于轻微犯罪 , 目的是加快 刑事诉讼的进 。
10、行和向被告人提供更多的保护 。
”综观各国所设立的速决程序 , 均 体现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一立法旨意 。
被告人有获知被控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 , 此项权利是行使辩护权的前提 。
如英国速决程序 中 , 被告人一般必须出庭 , 如果被告人不出庭必须有其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
被 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8条B款规定:法官考虑适用处罚程序对被告人处 1年以下的自由刑时 , 要对 尚无辩护人的被诉人指定辩护人 。
在英国 , 被告人在治安法庭出庭时 , 必须有律 师为其辩护 , 如因经济问题 , 则由法院为其提供免费的公派律师 。
同时 , 速决程 序保障被告人选择该程序的自愿性 , 体现 。
11、在“被告人认罪”为适用此程序前提和 适用此程序需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
二是对受害人 。
此方面常被有意亦或无意地忽略 。
作为速决程序之一的辩诉 交易(plea bargaining )不仅可对控罪 , 而且可对量刑进行交易 。
有人主张 ,这种公开的、合法的协商和求情以消除或取代私下说情或权钱交易 , 使之成为司法领域反腐败的又一重大措施 。
但是 , 辩论交易从本质上说 , 是一种很阴暗的行 为 , 具有明显的缺陷-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降低了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对正常 秩序反动者的不公正让步、给检察官制造了过重指控被告人的诱因、削弱了程序 的公正性、增加了量刑上的不平等、造成无辜者被认定有罪的风险等 , 引起了法 律界 , 特别是社会公众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0/0023837335.html
标题:我国|论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法理反思与机制重构(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