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刑事 反思 程序 机制 我国 审判 法理 速决
二是没有赋予被告人 选择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的权利 ,不受被告人意志约束 。
三是速决程序的规定 过于简略 , 在救济的方式 , 程序的原则、证据方法以及简易化的程度等方面规定 的不具体 。
四是没有强化律师的作用 。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观念淡薄 , 更应 强化外力的帮助方为合理 。
五是实际过程中有不足 。
对一些被告人已认罪 , 被害 人也无异议 。
18、的轻微案件 , 现行程序显得及其繁琐 。
20XX年10月7日检察日报第一版“既然认罪了 , 还用问个没完”标题就说明了问题 。
究其原因 , 应为强职权 主义烙印依旧保存在现行程序中 , 成为现行程序公正之目的 。
-亟待解决的问题 。
关于速决程序适用范围 。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 且量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在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相见最高法院、 检 察院、公安部等六家共同发布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 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 规则比处于从属、次要地位 。
笔者认为 , 这种对速决程序的定位是不够准确的 , 速决程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
1.从国际范围看 ,速 。
19、决程序逐步取得了一审程序中案件处理的主导地位 。
目前 , 一审程序发展有两个基本趋势:一些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普通程序向对抗制方面有所转换 ,同时速决程序迅猛发展 。
在总体上 , 速决程序发展呈现出两大特点: 一是形式多 样化 , 针对不同特点、类型的案件设置不同速决程序;在数量上逐步占据刑事审 判的中心舞台 。
相形之下 , 我国目前的速决程序只规定对两类自诉案件和“依法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诉案件适用速决程序 。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 比 , 显得程序单一 , 适用范围偏窄 。
2司法实践要求扩大速决程序适用范围 。
有些案件 , 虽然量刑超过三年 , 但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很充分 , 控辩双方争议不大 或者根本没有争议 , 完全没有必要 。
20、使用普通程序而应当使用速决程序处理 。
3.普通程序的逐步完善和进一步改革要求扩大速决程序适用范围 。
普通程序进一步向对抗制发展 , 则普通程序的效率还将进一步降低 ,在国家不可能大规模增加司 法投入的情况下 , 程序设计上的总体解决思路只能是进一步贯彻程序分流原理 ,扩大速决程序的容量 。
加强速决程序中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 。
综观各国立法所设计的速决程 序 , 无不体现了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最大限度保障 , 也即是说 , 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程序虚无 。
应该说 , 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 我国刑法是重视的 , 但 是由于速决程序的不细致 , 被告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
在速决 程序中 , 被告人享有的基本的诉讼权利主要包 。
21、括:(1)获知被指控内容及相关证 据的权利 , 这是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 。
(2)委托辩护或由法院指 定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
辩护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最基本最 重要的权利 , 程序的简化不能排除辩护律师对速决程序的参与 ,更不能对被告人 辩护权进行限制和剥夺 。
(3)是否适用速决程序的自愿选择权 ,此为国外司法所 首肯 , 但在我国不能盲目移植 , 关键在于国情不同 , 确是如此 。
三、刑事速决程序的重新建构设计我国的刑事速决程序应与我们负载的历史传统、文化底蕴、社会法律素 养等法律环境相匹配 。
据此 , 在我国实行诉辩交易是不明智的 。
何况 , 诉辩交易 还存在不可克服的硬伤:其模糊了是非 , 淡化了公诉方 。
22、的举证责任 , 违反了无罪 推定原则;被告人利用这一制度逃避理应受到的重罪处罚; 辩护律师更加热衷与 法官搞好关系 , 而不把主要精力放在为被告人辩护上; 诉方与辩方在庭外交易资 源并不是诉方所有的 , 它是以公权力作为运行方式 , 处分的内容却是被害人的利 益 , 因而属滥用权力 , 它并不是处分内容的拥有者 , 实质上控方是以国家之名慷 受害人之慨与辩方达成的一项交易 。
案件范围的界定 。
应先行在观念上对速决程序作用予以重新定位 , 应当明确将速决程序作为处理一审案件最重要、最普遍的方式 , 在总体上处理案件的数量 应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0%至70%以上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0/0023837335.html
标题:我国|论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法理反思与机制重构(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