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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林下经营管理制度构建( 五 )



按关键词阅读: 制度 经营管理 构建 林下


根据文意解释 , 林下经营需要森林生态环境背景 , 需要掌握林地和森林2个技术标准 。
森林法实 。

18、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林地 ,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 , 法律只是例举出林地包含的类型 , 并未界定其内涵 。
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确定土地的性质 , 由此可见 , 林地的外延是开放的 。
然而 , 在林下经营框架下讨论林地的范围 , 应该比林地的法律概念所包含的范围狭窄 , 如未成林造林地、火烧迹地、宜林地等是林地 , 但不能属于可以进行林下经营的林地 。
笔者认为:林下经营的林地范围 , 应该是在有林的情况下进行 , 所谓有林 , 依据目的解释是指森林 。
中国对森林的界定是指:达到667m2以上连续面积和0.2以上郁闭度的乔木林、竹林、红树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7 。
因此 , 森林与林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 。

19、具有一定数量的集合物 。
实践中 , 未达到一定数量和面积标准的林地 , 因为不属于森林 , 则不存在林下经营问题 。
构建林下经营管理制度的技术标准 , 应该有2个原则:一是不能改变森林资源的性质 。
即乔木林郁闭度必须保持在0.2以上 , 而灌木林地(未统计在森林面积中的灌木林地) , 则不能进行任何性质的开垦栽植行为 , 以维持其生态效益的原始状态 , 对未培育栽植森林、林木的林地 , 原则上不能进行林下经营项目 , 以免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二是不能对林地造成毁坏 。
如前所述 , 在林间建成现代化标准养猪场养猪、林下栽植蔬菜以及在林间挖鱼塘养鱼等行为 , 必须有规格和数量上的限制 , 不能对林地造成毁坏 , 并且不能改变林地的性质 。
当然 , 对有些难以种植 。

20、培育乔木和灌木的林地 , 是否允许林地使用权人从事养殖经营项目 , 则需要根据当地实际综合评价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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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林下|林下经营管理制度构建(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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