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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了 , 果真如此的话35 , “代表说与机构说之间也就不存在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了 。
”也许我们可以称之为“拟制说” 。
36 在笔者看来 , 采用原来所谓的“代理说”经常会使人混淆法人在真正授权委托时产生的代理活动与法人机关的活动 , 如法人授权其工作人员订立合同 , 此时工作人员就是代理人 , 而不是其机关 。
这一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就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中代理制度的规范来处理 , 而不属于法人制度的范畴 。
以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一些规定来看 , 就存在这一问题 。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 , 承担民事责任 。
”这一条文普遍被学者视为我国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 37所以从逻辑 。
24、上讲应该类似于德国民法典第31条关于法人对其机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
但是从法条的实际含义来看 ,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其他工作人员”缺乏德国民法典的“组织任命”的要求 , 这样使得法人是否也要对基于普通授权委托产生的一般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承担责任成为一个疑问 。
38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没有意识到法人的代表机关与一般代理人是具有本质的不同 , 前者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 , 法人对其承担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拟制” , 仿佛是对自己承担责任 , 这是法人制度的组成部分 。
而后者是外在于法人的 , 法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要根据民法代理制度的规定 , 属于代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
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一缺陷经常会导致法人过多的承担责任 ,。
25、因为按照代理一般原理 , 代理人进行违法活动时损害第三人利益时 , 被代理人除非在明知而不反对的情况下通常是不承担责任的 。
39 注释: 1魏振瀛主编:民法 ,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第8182页 。
2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的问题 , 除了上述两种观点以外 , 还存在着代表权限制说和内部责任限制说的观点 。
参见梁彗星:民法总论 ,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 第128页 。
3(德)福尔可博伊庭著 , 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的代表理论 , 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第553页 。
4黄立著:民法总则 , 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 , 第137页 。
5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了法人是具有权 。
26、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
6参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 第371页 。
7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第158页;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 ,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 第160页 。
8(德)福尔可博伊庭著 , 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 , 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第532页 。
9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详述其理由 。
10即使是法人实在说中也只是有机体说的学者是坚持法人是具有意志的 , 主张组织体说的学者从来就没有主张法人是因为具有意志而成为民事主体的 , 事实上也就是因为后一派学者对于有机体说的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异 , 才形成了 。
27、一种有别于有机体的学说 。
这一问题的具体论述参见笔者的博士论文:法人制度法理研究 , 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
11王伯琦:民法总则 , 台湾中正书局印 , 第56页 。
转引彭诚信:对法人若干理论的批判 , 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
12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 第372页 。
13王泽鉴著:民法总则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第162页 。
14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 ,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第198页 。
15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第82页 。
16(德)福尔可博伊庭著 , 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 , 载民商法论 。
28、丛第13卷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第531页 。
17(德)福尔可博伊庭著 , 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 , 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第544页 。
18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 第373页 。
19彭诚信:对法人若干理论的批判 , 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
20(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 , 邵健东译:德国民法总论2000年版;(日)四宫和夫著 , 唐晖钱孟珊译:日本民法总则 , 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5年版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6991.html
标题:法人|法人行为能力问题研究论文(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