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问题 研究 论文 法人 行为能力
两位学者仅仅在其著作中讨谈了法人的权利能力 , 而对法人的行为能力只字未提 。
21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 第372页 。
。
29、22主张代理和代表两者概念的区分主要是我国大陆和台湾两地的学者 , 从渊源上讲 , 更大的可能性是大陆的学者受到了台湾学者的影响 。
一般认为代理存在于两个民事主体之间 , 而代表则是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
(参见刘德宽著:法人之本质与其能力 , 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第504页;郑玉波著:民法总则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第184页)而事实上在德国民法中代理和代表其实都是一个词“vertreten” , 德国学者也从没有将两者区分开来 , 如果说硬是要区分的话 , 那可以说完全是为了解决法人机关的问题而人为构造的 , 更加通俗的讲代表和代理两者的区分完全是我国学者为了解决法人机关理论上的难 。
30、题特意而作的努力 。
在传统民法中也确实找不到区分两者的理论根据 , 具有鲜明的人为拟制成分 。
现阶段有学者可能是意识到区分两者是无意义的 , 所以就从原来主张区分代理和代表的观点转变到不加区分加以使用 。
(参见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 , 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 第355页 。
)在本文中代理与代表是不加区分使用的 。
23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 , 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
24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 , 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
25(德)福尔可博伊庭著 , 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 , 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 , 法 。
31、律出版社2000年版 , 第532页 。
26但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即使是采取的学者也有采取代表说的 。
参见黄立著:民法总则 , 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 , 第137页脚注 。
27(德)福尔可博伊庭著 , 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 , 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第544页 。
28在德语中“organ”既可以指自然人的器官 , 也可以指法人的机关 。
29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 第356页 。
30(德)福尔可博伊庭著 , 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 , 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第540541页 。
31参见博伊庭论德国民法中代理理论 , 载梅迪库斯纪念文集 ,。
32、转引(德)福尔可博伊庭著 , 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 , 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541页 。
32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 第359页 。
这位学者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第26、27条采取的拟制说所持的“代理说”的观点 , 而在31条转而采取了实在说所坚持的“机构说”的观点 , 所以 , 德国民法典采取的内外有别的处理方法 。
33德国民法典立法记录中已经明确表示对于“代表说”和“机构说”应当由法学界定夺 , 立法者不去对两者作出评价 。
参见(德)福尔可博伊庭著 , 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 , 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533页 。
34龙卫球著:民法总 。
【法人|法人行为能力问题研究论文】33、论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 第362页 。
35(德)福尔可博伊庭著 , 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 , 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546页 。
36其实对于代理说是不存在改造的问题 , 而只是将人们对其存在的误解消除 , 恢复原来的真实面貌 , 但是只要采取“代理说”则必然存在着误解的危险 , 所以索性更改名称 。
37马骏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 ,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 第162页 。
38有学者甚至认为民法通则43条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了雇员 , 由此我国民法通则是将法人对其机关承担责任和对其雇员承担的“转承责任”一起规定的 。
参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 第380页脚注2.39但是民法通则43条中的另外一个限制性条件又减弱了这一责任 , 其要求是在“经营活动中” 。
这一限制又为法人不合理的逃避责任提供了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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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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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人|法人行为能力问题研究论文( 六 )